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受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時發現,不少民眾誤解「一處」限制,險些錯失節稅機會。地稅局提醒,所謂「一處」並非限制夫妻只能由一人申請,而是指家庭整體適用優惠的房地數量上限,若為夫妻共有土地,雙方應分別提出申請,才能完整享有2‰優惠稅率。

地稅局指出,日前南屯區一名陳先生與妻子共同持有土地,原以為僅需由一人申請,未替配偶辦理,經稅務人員審查後主動提醒補件,最終協助夫妻雙方完成申請,成功適用優惠稅率。相較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僅2‰,稅負差距至少達4倍以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長沈政安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三大要件,包括地上建物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其中一人設有戶籍,同時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而「一處」限制適用於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意即該家庭僅能選擇一處房地適用優惠稅率,但並不影響共有持分人各自申請。

沈政安進一步說明,隨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若家庭成員另有其他房地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可由年滿18歲的子女單獨設籍並提出申請,即可突破原有「一處」限制,達到分散適用的節稅效果。

此外,御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廖國甫也補充,若由「直系尊親屬」如父母或祖父母設籍,則不受一處限制。換言之,民眾若持有多筆房地,只要由長輩設籍並符合相關條件,同樣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有助進一步降低整體家庭地價稅負擔。

地稅局提醒,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今年截止日為9月22日),當年度方可適用;逾期則須自次年起生效。呼籲民眾及早檢視名下不動產配置與設籍狀況,避免因誤解規定而影響節稅權益。